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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手机自燃机主起诉厂商将开庭,索赔1元

8月3日下午,三星S10自燃手机机主霍先生,收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其起诉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下简称“惠州三星”)一案,将于8月19日上午开庭审理。

开庭传票。 受访者 供图

新手机充电时发生自燃损毁

三星未作回应

澎湃新闻报道,5月26日霍先生在京东商城购买了一款“三星Galaxy S10”手机,收到货的次日,手机在充电时发生自燃损毁。之后,手机已邮寄给三星方面进行检测。

但三星方面未就此向他作出回复。

7月2日,霍先生收到来自京东商城的全额手机退款。同日,他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

据霍先生提供的民事起诉状,霍先生拟向法院请求:

判令被告惠州三星在15日内向原告提供完整(手机)检测报告,并进行合理解释;判令被告就其生产有缺陷甚至严重安全隐患的手机、未及时履行售后义务等违法行为向原告公开致歉,公开致歉渠道可在其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公布,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元。

去年一起三星手机自燃官司中法院认定手机存在缺陷但厂家不存在欺诈的主观过错

消费者回先生在充电时使用三星Note7手机,手机发生自燃,烧毁了笔记本电脑一台,他以此为由,对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提起产品责任纠纷诉讼,请求更换或赔偿其因手机电池自燃毁损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确认三星中国公司构成欺诈,赔偿3倍购机款,赔礼道歉等。

2018年11月23日上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Note7手机在2016年7月21日取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办理了相关手续,被允许在国内公开发售。被告三星中国公司在正式发售Note7手机之前,按照相关规定对手机进行了检测和备案,被告三星中国公司在原告购买案涉手机时,并不明知Note7手机存在产品缺陷,故不存在故意欺诈的主观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手机存在产品缺陷,手机自燃是产品缺陷引起的,对此原被告双方没有异议,予以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三星中国公司在本案中应对原告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令被告三星中国公司向原告赔偿一台与受损笔记本电脑相同品牌、型号、配置的全新笔记本电脑,如无法赔偿,则向原告折价赔偿17888元。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来源/澎湃新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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